外资企业注册

发布时间 2013-05-24

问: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须提交什么材料?
  答:提交材料:
  1、投资者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字号查询证明;
  3、投资者的资格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问: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须提交什么材料?
  答:提交材料:
  1、拟任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
  4、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和章程原件(外商独资企业免合同);
  5、各投资方(股东)的合法开业证明或外方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6、《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法定代理人及董事会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8、企业住所证明:
  ①场地为隶属企业租赁的,提交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盖章的租赁合同原件(合同期一年以上);
  ②场地为隶属企业自有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及隶属企业提供给企业使用的证明原件;
  9、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企业或企业经营范围必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问: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变更登记须提交什么材料?
  答:提交材料: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3、字号查询证明;
  4、董事会决议;
  5、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6、新名称冠以或者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或者不冠行政区划的应当提交国家工商总局核发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名称冠以“广东”的应当提交广东省工商局核发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问:外商投资企业住所变更登记须提交什么材料?
  答:提交材料: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3、董事会决议;
  4、企业住所使用证明;
  5、经营项目涉及环保部门审批的提交环保部门批准文件;
  6、法律、法规对住所在消防、环保、国土等方面有特殊规定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
  7、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问:外商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须提交什么材料?
  答:提交材料:
  1、企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3、董事会决议;
  4、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
  5、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
  6、新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委派单位印章或本人签名));
  7、公司原章程(包括原补充章程)复印件;
  8、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问: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变更登记须提交什么材料?
  答:提交材料: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3、董事会决议;
  4、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副本(1);
  5、经营项目涉及环保部门审批的提交环保部门批准文件;
  6、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7、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问:外商投资有限公司转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变更登记须提交什么材料?
  答:提交材料:
  1、原有限公司或新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原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变更公司类型和终止原章程、合同的决议;
  3、发起人签订的设立股份公司的协议、章程;
  4、商务部的批准文件、批准证书;(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5、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6、《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
  7、筹办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
  8、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9、具有法定资格的审计机构出具的原有限公司净资产的审计报告;
  10、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11、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12、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13、《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14、原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问:内资有限公司转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变更登记须提交什么材料?
  答:提交材料:
  1、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和外商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有限公司股东会关于变更企业类型的决议或决定;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副本(1);
  4、涉及股权转让的提交经公证的股权转让协议;
  5、外国(地区)投资者的合法开业证明、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及国内投资者的法人资格证明;
  6、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
  7、涉及国有资产转让的,提交相关批准文件;
  8、外商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9、外商投资企业董事成员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10、《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11、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问:外商投资企业转为内资有限公司的登记须提交什么材料?
  答:提交材料:
  1、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
  2、外商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和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3、原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关于投资者股权及企业类型变更的决议;
  4、原审批机关关于股权转让、变更企业类型、撤销批准证书的批准文件;
  5、经公证的股权转让协议(涉及国有资产转让的,应提交相关批准文件);
  6、原投资者各方签署的关于中止原合同、章程的协议;
  7、海关和税务机关的完税证明;
  8、内资有限公司章程;
  9、注册资本发生变更应提交由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10、内资有限公司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11、载明内资有限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12、内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13、《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14、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问: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变更登记须提交什么材料?
  答:提交材料: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决议;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副本(1);
  4、审批机关批准的补充合同、章程(外商独资企业免合同);
  5、各投资者的合法开业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6、《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7、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问: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投资总额、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须提交什么材料?
  答:提交材料: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决议;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副本(1);
  4、审批机关批准的补充合同、章程;
  5、增加实收资本的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6、增加新股东的,提交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7、《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8、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问:外商投资企业减少投资总额、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须提交什么材料?
  答:提交材料: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决议;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副本(1);
  4、审批机关批准的补充合同、章程(独资企业免合同);
  5、企业在报纸上登载减少注册资本公告至少三次的有关证明;
  6、企业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证明;
  7、新的验资报告;
  8、企业未进入司法或仲裁程序的承诺书;
  9、《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10、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问: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登记须提交什么材料?
  答:提交材料: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决议;
  3、公司原合同、章程复印件,出资到位验资报告复印件;
  4、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副本(1);
  5、经审批机关批准的补充合同、章程(外商独资企业免合同);
  6、经公证的股权转让协议;
  7、新投资者的合法开业证明或者外方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8、涉及国有资产或者集体资产转让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9、公证或鉴证的股权转让协议;
  10、法院裁定的提交法院向登记机关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11、《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12、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问: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须提交什么材料?
  答:提交材料: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决议;
  3、法院破产裁定,或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
  4、经董事会及投资者或清算主管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5、企业清算组在报纸上登载通知债权人公告至少三次的证明;
  6、海关、国税、地税出具的注销证明;
  7、公安机关出具的缴销印章证明;
  8、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经营期限未到期的需提交);
  9、《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10、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问:外商投资企业股东改变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登记须提交什么材料?
  答:提交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原合同、章程复印件;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4、审批机关的批准证书副本(1);
  5、审批机关批准的补充合同、章程(外商独资企业免合同);
  6、法人股东改变名称的证明文件和改变名称后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自然人股东改变姓名的证明文件和改变姓名后的身份证明;
  7、《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8、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问:外商投资企业由本市迁往外地变更登记须提交什么材料?
  答:提交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决议;
  3、迁入地审批机关、登记机关同意迁入的证明文件;
  4、迁出地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5、海关、税务部门的完税证明;
  6、公安部门缴销公章的证明;
  7、《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8、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问:外商投资企业由外地迁入本市变更登记须提交什么材料?
  答:提交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决议;
  3、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迁入地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准证书副本(1);
  5、迁入地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外商独资企业免合同);
  6、企业对新住所享有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7、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8、《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9、企业原登记机关封装移送的企业登记档案。

  问: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备案须提交什么材料?
  答:提交材料: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申请书》;
  2、董事会关于同意修改合同、章程的决议;
  3、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修正案或新的合同、章程;
  4、《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问:外商投资企业更换董事备案须提交什么材料?
  答:提交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申请书》;
  2、原合同、章程复印件(核对原件);
  3、投资者对董事任、免职文件;
  4、新任董事身份证明文件;
  5、董事会涉及成员人数变动或委派方变动须提交审批机关批准文件及经审批机关批准的章程、合同修正案(独资企业免合同);
  6、《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问:外商投资企业解散分立须提交什么材料?
  答:提交材料:
  一、新设立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1、新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分立前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关于解散分立的决议;
  3、审批机关批准文件、批准证书副本(1);
  4、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
  5、原企业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6、在报纸上登载分立公告三次的证明;
  7、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审计报告;
  8、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外方自然人身份证明及其银行资信证明;
  9、载明公司董事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10、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1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2、公司住所证明;
  13、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企业或经营范围必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
  二、分立前原企业注销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
  1、原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分立前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关于企业分立的决议;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4、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审计报告;
  5、企业在指定报纸上登载的分立公告至少三次的证明;
  6、企业关于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7、海关、国税、地税出具的注销证明;
  8、公安机关出具的缴销印章证明;
  9、《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10、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问:外商投资企业存续分立须提交的材料?
  答:提交材料:
  一、新设立的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企业关于企业存续分立的董事会决议;
  3、审批机关批准文件、批准证书副本(1);
  4、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外商投资企业免合同);
  5、原企业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6、原企业在报纸上登载分立公告至少三次的证明;
  7、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审计报告;
  8、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外方自然人身份证明及其银行资信证明;
  9、载明公司董事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10、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1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2、公司住所证明;
  1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企业或企业经营范围必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
  二、存续企业变更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
  1、原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企业分立前最高权力机构关于企业分立的决议;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准证书副本(1);
  4、审批机关批准的补充合同、章程(外商投资企业免合同);
  5、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审计报告;
  6、企业在指定报纸上登载的分立公告至少三次的证明;
  7、企业关于企业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①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需提交相应的文件;
  ②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8、《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问:外商投资企业吸收合并须提交的材料?
  答:提交材料:
  一、企业变更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关于企业吸收合并的决议;
  3、被吸收前企业最高机构权力机构关于企业合并的决议;
  4、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准证书副本(1);
  5、审批机关批准的补充合同、章程(外商投资企业免合同);
  6、各合并企业订立的合并协议;
  7、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审计报告;
  8、在报纸上登载合并公告至少三次的证明;
  9、各合并企业清尝债务和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10、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外方自然人身份证明及其银行资信证明;
  11、载明企业董事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12、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13、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需提交相应的文件;
  14、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二、被吸收方注销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1、被吸收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关于吸收合并的决议;
  3、合并各方订立的合并协议;
  4、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5、合并各方在报纸上共同登载合并公告至少三次的证明;
  6、合并各方关于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7、海关、国税、地税出具的注销证明;
  8、公安机关出具的缴销印章的证明;
  9、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10、《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问:外商投资企业新设合并须提交的材料?
  答:提交材料:
  一、新设立的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1、新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批准文件、批准证书副本(1);
  3、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外商投资企业免合同);
  4、原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关于企业新设合并的决议;
  5、合并各方订立的合并协议;
  6、合并各方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7、合并各方在报纸上共同登载合并公告至少三次的证明;
  8、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审计报告;
  9、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外方自然人身份证明及其银行资信证明;
  10、载明企业董事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证明;
  11、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1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3、企业住所证明;
  1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企业或企业经营范围必须报经审批的,还应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
  二、合并各方注销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合并各方关于企业合并的董事会决议;
  3、合并各方签署的合并协议;
  4、审批机关批准文件;
  5、合并各方在报纸上共同登载合并公告至少三次的证明;
  6、合并各方关于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7、海关、国税、地税出具的注销证明;
  8、公安机关出具的缴销印章的证明;
  9、合并各方的执照正、副本;
  10、《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问: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补(增)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须提交什么材料?
  答:提交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补(增)发营业执照(注册证、登记证)申请书》;
  2、董事会关于补发营业执照的决议;
  3、企业在报刊上登载营业执照遗失或毁坏声明作废的公告;
  4、未遗失和毁坏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
  5、《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问: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须提交什么材料?
  答:提交材料:
  1、隶属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2、隶属企业关于设立分支机构的董事会决议;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加盖隶属企业的印章并应通过年度检验);
  4、隶属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出具的通知函原件(本市企业免提交);
  5、公司章程复印件;
  6、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7、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支机构或分支机构经营范围必须报经审批的,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8、《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问: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变更登记须提交什么材料?
  答:提交材料:
  1、隶属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副本;
  3、因隶属企业名称变更而变更分支机构名称的应提交隶属企业的名称变更证明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印章);
  4、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还应提交有关批准文件;5、《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问: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变更登记须提交什么材料?
  答:提交材料:
  1、隶属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副本;
  3、新营业场所的使用证明;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还应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
  5、《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问: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负责人变更登记须提交什么材料?
  答:提交材料:
  1、隶属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副本;
  3、原负责人的免职文件;
  4、新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5、《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问: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经营范围变更登记须提交什么材料?
  答:提交材料:
  1、隶属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副本;
  3、隶属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加盖隶属企业印章并应通过年度检验);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分支机构经营范围必须报经审批的,还应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
  5、《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问: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经营期限变更登记须提交什么材料?
  答:提交材料:
  1、隶属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副本;
  3、隶属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加盖隶属企业印章并应通过年度检验)
  4、《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问: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须提交什么材料?
  答:提交材料:
  1、隶属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
  2、隶属企业关于注销分支(办事)机构的董事会决议;
  3、地税、国税的完税证明;
  4、公安机关出具的缴销印章证明;
  5、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副本;
  6、《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问: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须提交什么材料?
  答:提交材料:
  1、隶属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原件;
  2、隶属企业出具的《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以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3、法律、法规规定设立常驻代表机构不须报经审批的,提交隶属企业所在国(地区)有关当局出具的合法开业证书、银行资信证明;隶属企业无印章的,需附董事长或总经理签字字样。(外国公司的上述证明须经当地律师公证后再经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港澳地区企业的上述证明须经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证明,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转递;外文文件、证明须附加盖企业印章的中文翻译件。)法律、法规规定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必须报经审批的,提交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隶属企业所在国(地区)有关当局出具的合法开业证书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外文证书须附加盖企业印章的中文翻译件);
  4、由隶属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对常驻代表的委派书,以及常驻代表的简历、身份证明复印件(须核对原件。身份证明指外国人士的护照和签证页;港澳人士的港澳身份证及通行证;台湾人士的台胞证和台湾身份证;持中国护照人士的护照及外国长期居留证明。)
  5、地址使用证明:
  ①场地为隶属企业租赁的,提交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盖章的租赁合同原件;
  ②场地为隶属企业自有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及隶属企业提供给代表处使用的证明原件。
  6、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须报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问: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名称和变更隶属企业名称须提交什么材料?
  答:提交材料:
  1、隶属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隶属企业出具的《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以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3、《外国(地区)企业代表机构登记证》原件;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常驻代表机构登记事项必须报经审批的,提交原审批机关准予变更的批准证书或批准文件原件;
  5、隶属企业所在国(地区)有关当局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证明(外国公司的证明须经当地律师公证后再经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港澳地区企业的证明须经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证明,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转递;证明为外文的须附加盖企业印章的中文翻译件。)。 

  问: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地址须提交什么材料?
  答:提交材料:
  1、隶属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隶属企业出具的《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以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3、《外国(地区)企业代表机构登记证》原件;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常驻代表机构登记事项必须报经审批的,提交原审批机关准予变更的批准证书或批准文件原件;
  5、场地使用证明:
  ①场地为隶属企业租赁的,提交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盖章的租赁合同原件;
  ②场地为隶属企业自有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及隶属企业提供给代表机构使用的证明原件。

  问: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常驻代表须提交什么材料?
  答:提交材料:
  1、隶属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隶属企业出具的《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以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3、《外国(地区)企业代表机构登记证》原件;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常驻代表机构登记事项必须报经审批的,提交原审批机关准予变更的批准证书或批准文件原件;
  5、隶属企业对原代表的免职文件和对新代表的任职文件原件;
  6、新代表的简历原件、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7、原代表工作证原件。

  问: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延长登记证有效期限须提交什么材料?
  答:提交材料:
  1、隶属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隶属企业出具的《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以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3、《外国(地区)企业代表机构登记证》原件;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常驻代表机构登记事项必须报经审批的,提交原审批机关准予变更的批准证书或批准文件原件;
  5、代表机构年度业务活动情况报告原件。


  问: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延长驻在期限须提交什么材料?
  答:提交材料:
  1、隶属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隶属企业出具的《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以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3、《外国(地区)企业代表机构登记证》原件;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常驻代表机构登记事项必须报经审批的,提交原审批机关准予变更的批准证书或批准文件原件;
  5、代表机构年度业务活动情况报告原件;
  6、隶属企业所在国(地区)有关当局出具的开业合法证书、银行资信证明、上一年度纳税证明、股东情况、董事长或总经理证明;隶属企业无印章的,须提交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字字样公证书。(外国公司的上述证明须以当地律师公证后再经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港澳地区企业的上述证明须经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证明,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转递;外文文件、证明须附加盖企业印章的中文翻译件。)

  问: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销登记须提交什么材料?
  答:提交材料
  1、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
  2、隶属企业出具的《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以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3、《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及常驻代表工作证原件;
  4、税务机关出具的注销证明原件;
  5、公安机关出具的缴销印章证明原件;
  6、隶属企业出具的对该代表机构注销后的未了事宜继续承担责任的承诺书;
  7、法律、法规规定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必须报经审批的,提交原审批部门准予注销的批准文件;
  8、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问:外国(地区)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设立登记须提交什么材料?
  答:提交材料:
  1、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设立登记申请书》;
  2、外国(地区)企业从事承包工程、承包经营、受托受理的,另需提交项目合同原件和发包(委托)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加盖该企业印章并应通过该年度检验);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
  4、外国(地区)企业合法开业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5、验资报告原件(金融、保险、证券类企业需提交);
  6、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8、《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问:外国(地区)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名称变更登记须提交什么材料?
  答:提交材料:
  1、由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变更登记申请书》;
  2、《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4、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变更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6、《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问:外国(地区)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经营场所登记须提交什么材料?
  答:提交材料:
  1、由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变更登记申请书》;
  2、《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4、新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6、《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问:外国(地区)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负责人变更登记须提交什么材料?
  答:提交材料:
  1、由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变更登记申请书》;
  2、《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
  4、负责人任免文件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加盖隶属企业印章);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提交的其它材料;
  6、《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问:外国(地区)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资金数额变更登记须提交的材料?
  答:提交材料:
  1、由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变更登记申请书》;
  2、《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
  4、验资报告原件(金融、保险、证券类企业需提交);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6、《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问:外国(地区)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期限变更登记须提交什么材料?
  答:提交材料:
  1、由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变更登记申请书》;
  2、《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
  4、项目合同原件(外国(地区)企业从事承包工程、承包经营、受托管理的需提交);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6、《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问:外国(地区)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范围变更登记须提交什么材料?
  答:提交材料:
  1、由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变更登记申请书》;
  2、《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
  4、新增项目合同原件(金融、保险、证券类企业无需提交);
  5、终止项目的完税证明原件(从事石油及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生产、承包工程、承包或接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外国(地区)企业,项目终止时需提交国、地税及海关的项目完税证明);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7、《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问:外国(地区)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注销登记须提交什么材料?
  答:提交材料:
  1、由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从事经营活动注销登记申请书》;
  2、《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3、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注销的文件原件;
  4、海关、地税、国税的完税证明原件;
  5、公安机关出具的缴销印章证明原件;
  6、清算报告原件(金融、保险、证券类企业需提交);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8、《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问: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办事条件?
  答:办事条件:
  1、有限公司名称必须由以下部分组成:“行政区划+ 字号(商号) + 行业特点 +有限公司”;
  2、所用字号(商号)不得与其它已注册的相同行业或无标明行业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商号)相同,但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3、不得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
  4、不得与已注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

  问: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的办事条件?
  答:办事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2、须经审批机关批准;
  3、有固定经营场所、必要的设施和从业人员;
  4、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5、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6、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

  问: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变更登记的办事条件?
  答:办事条件:
  1、新名称的字号不得与已注册的相同行业或不标明行业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但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2、新名称不得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
  3、新名称不得与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

  问:外商投资企业住所变更登记的办事条件?
  答:办事条件:
  1、企业住所发生变更;
  2、企业新住所在深圳行政区域内;
  3、企业须对新住所享有使用权;
  4、住所用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问:外商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办事条件?
  答:办事条件:
  1、企业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
  2、拟任法定代表人具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条件;
  3、法定代表人的任免职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的规定。

  问: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变更登记的办事条件?
  答:办事条件:
  1、拟变更的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管理的规定;
  2、有与拟变更的经营项目相适应的住所或经营场所;
  3、有与拟变更的经营项目相符合的注册资本;
  4、拟变更的经营项目应与企业名称中的行业用语所表述的内容相符。

  问:外商投资有限公司转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变更登记的办事条件?
  答:办事条件:
  1、须经商务部批准;
  2、折合的股份总额等于公司净资产额;
  3、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4、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
  5、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须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
  6、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7、有符合规范的股份有限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8、同时有其它事项变更的,须符合有关变更登记的规定。

  问:内资有限公司转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变更登记的办事条件?
  答:办事条件:
  1、外国(地区)投资者出资持股;
  2、涉及国有资产转让的,须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
  3、经审批机关批准;
  4、经营范围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5、注册资本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问:外商投资企业转为内资有限公司的登记的办事条件?
  答:办事条件:
  1、境内投资者获得外商投资企业全部股权;
  2、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3、股东符合法定人数,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问: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变更登记的办事条件?
  答:办事条件:董事会作出决议并报经审批机关批准

  问: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投资总额、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的办事条件?
  答:办事条件:董事会作出决议并报审批机关批准

  问:外商投资企业减少投资总额、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的办事条件?
  答:办事条件:
  1、董事会作出决议并报审批机关批准;
  2、企业减少注册资本后的注册资本总额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3、企业在报纸上登载企业减少注册资本公告至少三次,且距第一次公告时间满90日;
  4、企业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

  问: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登记的办事条件?
  答:办事条件:
  1、投资者转让股权的方式和程序须符合法律、法规及企业合同、章程的规定;
  2、依法订立股权转让协议;
  3、涉及国有、集体资产转让的,须符合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
  4、法律、法规对企业股东资格有特殊规定的,新股东须符合规定;
  5、董事会作出决议并报审批机关批准。

  问: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的办事条件?
  答:办事条件:
  1、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经营期限届满或者公司合同、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或企业因合并、分立解散;或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或企业被依法责令关闭;
  2、董事会决议解散;
  3、企业依法成立清算组;
  4、至少在报纸上刊登清算公告三次,并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已满90日;
  5、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并报经董事会及投资者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问:外商投资企业股东改变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登记的办事条件?
  答:办事条件:
  1、股东改变姓名或者名称须经有关登记机关确认;
  2、董事会作出决议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问:外商投资企业由本市迁往外地变更登记的办事条件?
  答:办事条件:
  1、企业新住所在深圳市行政区域以外或迁入地登记机关为上级登记机关;
  2、取得迁入地审批机关、登记机关的同意;
  3、企业守法经营,没有被登记机关立案调查。

  问:外商投资企业由外地迁入本市变更登记的办事条件?
  答:办事条件:
  1、企业迁入后的住所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
  2、经审批机关批准;
  3、经营项目涉及前置审批的须取得有关批准文件;
  4、住所用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企业原登记档案齐全。

  问: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备案的办事条件?
  答:办事条件:
  1、修改合同、章程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的规定;
  2、补充合同、章程须经审批机关批准;
  3、合同、章程修改的内容不涉及登记事;
  4、合同、章程修改的内容不与法律、法规相冲突

  问:外商投资企业更换董事备案的办事条件?
  答:办事条件:
  1、企业董事发生变动;
  2、拟任董事任职资格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3、董事的任免程序符合企业章程的规定;
  4、董事会涉及成员人数变动或委派方变动的报审批部门批准。

  问:外商投资企业解散分立的办事条件?
  答:办事条件:
  1、原企业解散,新设若干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2、原企业在报纸登载分立公告三次,且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已满90天;
  3、原企业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并对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4、原企业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5、经审批机关批准;
  6、对新设立的企业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并按该类型企业设立登记的要求准备登记文件。 

  问:外商投资企业存续分立的办事条件?
  答:办事条件:
  1、原企业存续,另派生出其他一个以上新的企业;
  2、原企业至少在报纸上登载分立公告三次,且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已满90天;
  3、原企业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并对企业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4、原企业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5、对派生出的新企业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并按该类型企业的设立要求准备登记文件。 

  问:外商投资企业吸收合并的办事条件?
  答:办事条件:
  1、企业吸收其他企业,被吸收的企业解散;
  2、各合并企业至少在报纸上登载合并公告三次,且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已满90天;
  3、各合并企业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4、各合并企业已清偿债务或者对债务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5、各合并企业之间订立合并协议。 

  问:外商投资企业新设合并的办事条件?
  答:办事条件:
  1、合并各方解散,设立一个新的企业;
  2、各合并企业至少在报纸上共同登载合并公告三次,且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已满90天;
  3、各合并企业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4、各合并企业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5、各合并企业订立合并协议;
  6、新设立的企业申请名称预选核准并取得《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问: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补(增)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办事条件?
  答:办事条件:
  1、营业执照遗失或毁坏;
  2、企业在报纸上登载公告声明作废;
  3、只能申请增发营业执照副本。

  问: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的办事条件?
  答:办事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2、营业场所在企业住所以外;
  3、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具备生产经营条件;
  4、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
  5、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企业的经营范围。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支机构或分支机构经营范围必须报经审批的,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

  问: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变更登记的办事条件?
  答:办事条件:分支机构拟变更的名称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问: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变更登记的办事条件?
  答:办事条件:
  1、新的营业场所必须具备生产经营条件;
  2、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报经审批的应报经有关部门批准。

  问: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负责人变更登记的办事条件?
  答:办事条件:分支机构负责人经隶属企业任命

  问: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经营范围变更登记的办事条件?
  答:办事条件:
  1、分支机构拟变更的经营范围不超出隶属企业的经营范围;
  2、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分支机构经营范围必须报经审批的,应报有关部门批准。

  问: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经营期限变更登记的办事条件?
  答:办事条件:
  1、分支机构经营期限届满,隶属企业决定延长其经营期限;
  2、分支机构经营期限不得超出隶属企业的经营期限。

  问: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的办事条件?
  答:办事条件:隶属企业决定撤消分支机构或分支机构依法被责令关闭

  问: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的办事条件?
  答:办事条件:
  1、由外国(地区)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申请设立;
  2、外国(地区)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须在所在国(地区)依法登记、合法经营,与我国有经济贸易往来关系。

  问: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名称和变更隶属企业名称的办事条件?
  答:办事条件: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已变更

  问: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地址的办事条件?
  答:办事条件:外国(地区)企业决定变更其常驻代表机构的地址,其新地址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

  问: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常驻代表的办事条件?
  答:办事条件:外国(地区)企业决定变更其常驻代表机构的代表

  问: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延长登记证有效期限的办事条件?
  答:办事条件:《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办理

  问: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延长驻在期限的办事条件?
  答:办事条件: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驻在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办理

  问: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销登记的办事条件?
  答:办事条件:外国(地区)企业决定撤消常驻代表机构。

  问:外国(地区)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设立登记的办事条件?
  答:办事条件:
  1、申请单位必须是外国(地区)企业;
  2、在中国境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3、经审批机关批准。

  问:外国(地区)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名称变更登记的办事条件?
  答:办事条件:
  1、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已变更;
  2、须经审批机关批准。

  问:外国(地区)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经营场所登记的办事条件?
  答:办事条件:
  1、经营场所发生变更;
  2、新经营场所具备生产经营条件;
  3、经审批机关批准。

  问:外国(地区)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负责人变更登记的办事条件?
  答:办事条件:
  1、由外国(地区)企业任免;
  2、负责人发生变更;
  3、经审、批机关批准。

  问:外国(地区)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资金数额变更登记的办事条件?
  答:办事条件:
  1、资金数额发生变化;
  2、经审批机关批准。

  问:外国(地区)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期限变更登记的办事条件?
  答:办事条件:
  1、原经营期限届满;
  2、审批机关批准。

  问:外国(地区)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范围变更登记的办事条件?
  答:办事条件:
  1、承包项目发生变化;
  2、经审批机关批准。

  问:外国(地区)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注销登记的办事条件?
  答:办事条件:
  1、有效期届满不再申请延期;
  2、提前终止合同、协议的;
  3、经审批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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